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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同意伤残评定结论的救济方式(一)

发布日期:2009/9/20 10:18:21 来源: 作者: 点击:248

 


交通事故律师依据法律划定对义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的救济方式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论述,下面是交通事故律师就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所作的论述: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不服有两种重新评定方式。一种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第2款: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以存案。第二利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划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分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订报鉴定的,人民法应当准许。


交通事故律师在这里提请大家应当留意的是,固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 条第3款划定:申请重新鉴定、检修、评估以一交为限。但是对于当事人依据该条第2款另行委托评定机构重打新评定的仍旧属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各语法 院委托鉴定,因此仍旧可以再合用最高法院“证据划定”第28条,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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