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事故律师:
我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去商场买书,左手食指被商场扶手电梯轧断。我欲要求商场赔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论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尺度》不构成伤残,依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尺度》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不构成伤残。请问,两个尺度分别合用于什么情形? 马先生
马先生:
关于您提到的两个伤残鉴定尺度详细合用题目,国家没有详细划定。司法实践中,针对既非工伤又非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合用何种鉴定尺度,各法院做法不一。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复函”形式阐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尺度》仅限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根据上级法院精神,除交通事故外,其他各类伤害,均合用《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尺度》鉴残。”
而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则通过发布《民事法律合用问答选登》的形式明确:“工伤的伤残鉴定尺度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尺度只能合用于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鉴定,不合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在目前无其他尺度的情况下,其他伤残可参照合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尺度作出鉴定。故法院对您儿子伤残鉴定结论的采信不违背法律,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