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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发布日期:2008/11/19 21:35:53 来源: 作者: 点击:276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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