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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翻入工地机井中死亡 法院认定不属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08/9/18 23:51:10 来源: 作者: 点击:224

 

    2008年1月24日20时许,邹建刚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平田驶往李浩寨乡方向,于20时10分,行至李浩寨乡野马村盖排坡脚时,驶入中铁三局玉蒙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地内,翻入3.8米的高墙后坠入工地中的14米深的井坑内,邹建刚送入建水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邹建刚酒后未戴头盔驾驶未取得机动车行驶、未定期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在驾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中铁三局玉蒙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工地前后分别设有“前方施工,绕走便道”的警示牌和“提示右转,改道行驶”的标示牌,认定被告方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将施工方告上法庭   原、被告各执一词

  死者家属将施工方告上法庭后,建水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认为施工方将原有公路挖断施工,未设立禁止通行的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夜间照明设备,是直接导致邹建刚溺水死亡的原因,要求施工方赔偿邹建刚死亡后的各种费用共计171250万元。

  被告中铁三局玉蒙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辩称: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我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只属于中铁三局五公司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是邹建刚酒后驾车,承担全部责任,我单位不负事故责任,在施工时我单位已经设置各种路标警示标志,邹建刚死亡后我单位对其家属深表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给死者家属10000元人民币作为安慰。现我方无责任,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保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建水县人民法院曾主持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对邹建刚死亡的赔偿费用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

  经法院现场查看,被告方虽设有路标和警示标志,但标志牌无夜光反映,施工现场无照明设备,四周未设置护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被告施工过程中,因建筑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不应以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故原告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方虽已在施工现场前后分别设有“前方施工,绕道通行”的警示牌和提示右转的相关标志,但标志牌无夜光反映,施工现场无照明,四周无护栏,加之事故发生处又是下坡,故对邹建刚的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邹建刚酒后驾车,在驾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故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摩托车赔偿费,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被扶养人未丧失劳动能力,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死者邹建刚对损害的事实及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邹建刚死亡赔偿金45000元、丧葬费10008.50元、抢救费445元、摩托车赔偿费3000元、其女的抚养费19125元,共计77578.50元,由被告中铁三局玉蒙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承当40%,即31031.4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后,还应支付2103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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