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7月2日全国首例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先行支付抢救费一案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当日,先予执行裁定已送达保险公司并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发生在6月13日晚上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沿乡间小路由南左转往西行驶的由丁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当即倒地受重伤。
在送往医院急救后,谢某至今仍然昏迷不醒,并随时有生命危险。肇事者丁某在支付了2万余元后不知去向,谢某在医院先后用去抢救费10多万元,家境贫寒的谢某已经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用。
经了解,肇事者丁某曾在某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为其拖拉机投了1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无奈之下,谢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情况紧急,谢某家属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庭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而且情况紧急,所以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